大陸互聯網侵權界定 新出台

2013-06-24

大陸互聯網侵權界定 新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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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記者戴瑞芬╱綜合報導 | 旺報 – 2012年4月24日 上午5:30

旺報【記者戴瑞芬╱綜合報導】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互聯網侵權界定,未來未經許可提供作品下載、或網路提供者設音樂榜單、網站深層鏈接流行文字作品等,都可能觸犯侵權行為。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2日公布《關於審理侵犯資訊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共20條,對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界定侵犯著作權行為的相關規定條文。

提供商受嚴格限縮

根據《規定》,所謂涉及侵權責任,包括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未經許可下,透過網路提供他人享有權利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都將承擔侵犯資訊網路傳播權的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原本大陸在《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69條,為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定出所謂的「避風港原則」,這次則打破了保護傘,強調避風港原則不能濫用。

所謂「避風港原則」規定,是指網路服務提供者為網路用戶提供存儲、搜索或者鏈結等單純網路技術服務時,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資訊審查義務。也就是網站常見的深層鏈接流行文字或網路設音樂榜單,過去都不違法。但新《規定》則認為有「構成應知侵權」嫌疑。

新《規定》具體要求對描述性段落、內容簡介等方式,對鏈結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等進行推薦的,或為主要從事侵權活動的第三方網站提供定向鏈結的,以及通過對熱播影視作品、流行度較高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設置榜單、目錄、索引並提供深層鏈結服務的這三種情況,均將視為「構成應知侵權」。這一新《規定》將嚴格限縮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的權利,勢必面臨更嚴格的監督控管。

開放平台不涉侵權

在《規定》中,也界定了網路服務提供者可能涉及的侵權連帶責任。因為網路服務提供者僅能提供資訊存儲空間、搜索、鏈結、點對點技術等網路服務。但如有證據證明其與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的提供者,透過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實施提供行為,就符合共同侵權行為要件,也將承擔侵權連帶責任。

至於可以被允許為合理使用的網上下載,在《規定》中,則定義為透過上傳到網路服務器或者以其他方式,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置於向公眾開放的資訊網路中,使公眾可以以下載、流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則認定其構成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影製品的「提供」行為,將不會涉及侵權而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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